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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顾延安与汶上县新顺发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延安,汶上县新顺发石材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顾延安,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新顺发石材厂,住所地汶上县白石乡工业园。负责人曾华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延安与被告汶上县新顺发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顾延安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赵运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