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玉付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付,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付。被执行人李春华。关于朱玉付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违约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87元,执行费177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李春华于2015年8月4日前给付申请人朱玉付5427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申请人予以放弃。二、如李春华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仍需按调解书支付约定违约金25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