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言泉与张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泉,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刘言泉,男。委托代理人杨二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章,男。委托���理人陈立勋,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刘言泉与被告张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言泉及委托代理人杨二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言泉诉称,被告于2011年起陆续向其借款,后双方在2015年1月19日就借款事实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其借给被告400万元,利息1277580元,并约定分期偿还借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首笔到期借款80万元及到期后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息5.35%计算。被告张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1年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至2015年1月19日,双方就借款金额核算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共计1277580元,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80万元,2015年5月1日前归还200万元,2016年5月1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及利息,按照年息15%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十五张借条,金额共计5277580元,另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向被告转款3109700元。诉讼中,原告称尚有1015000元转账凭证暂时无法提供。上述事实,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收条,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015年2月15日到期借款8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其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言泉借款80万元。二、被告张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言泉借款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35%计算,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言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