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陵娥与彭妮娜、彭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陵娥,彭妮娜,彭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谭陵娥,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妮娜,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浩,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柏剑,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浩,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陵娥诉被告彭妮娜、彭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陵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陵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陵娥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