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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陵娥与彭妮娜、彭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陵娥,彭妮娜,彭柏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谭陵娥,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妮娜,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浩,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柏剑,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浩,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陵娥诉被告彭妮娜、彭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陵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陵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陵娥承担。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