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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朱文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朱文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58号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负责人孔祥云。委托代理人戚文学、蔡正刚。被告朱文翠。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诉被告朱文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