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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耀辉与被执行人潘文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耀辉,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执异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钟耀辉,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高家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韩亚芬,女,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系申请执行人钟耀辉妻子。被执行人潘文广,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文广,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钟耀辉与被执行人潘文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扶民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潘文广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全额予以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文广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以法院冻结的存款有其妻子和女儿的,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其妻子和女儿直补款的冻结。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进行听证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文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文广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潘文广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林审 判 员  徐志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曲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