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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艳诉被告张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艳,张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426号原告杨晓艳,女,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寨子村七组。被告张成,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姚古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艳与被告张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晓艳负担。审 判 长  原广平审 判 员  冉肖红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