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亚威、张静娜与杭州锦康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威,张静娜,杭州锦康置业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李亚威。原告张静娜。委托代理人李亚威,身份证号码410923198612134218,男,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杭州锦康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机构代码0976054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世界广场c座601室。法定代表人李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杰、崔满兴,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威、张静娜诉被告杭州锦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亚威、张静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锦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威、张静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亚威、张静娜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 琦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