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339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注册号:310114000792988。法定代表人张劲戈,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建兵,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042038。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不详。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义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