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巩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巩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巩某甲。委托代理人巩某乙(被告巩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巩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