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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巩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巩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巩某甲。委托代理人巩某乙(被告巩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巩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