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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关于马凤凯等八人与朱艳明劳务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0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凯,杨青山,白雪山,袁海峰,白明宇,白明伟,刘晓涛,袁井方,朱艳明,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064-3号申请执行人马凤凯。申请执行人杨青山。申请执行人白雪山。申请执行人袁海峰。申请执行人白明宇。申请执行人白明伟。申请执行人刘晓涛。申请执行人袁井方。被执行人朱艳明。被执行人曹杰。关于马凤凯等八人与朱艳明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经全部执结并已兑现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