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志刚与被执行人苗秋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刚,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生,无业,住漳县。被执行人苗秋梅,女,汉族,1986年8月9日生,农民,住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传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