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楚光辉与被告郑州宝利隆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光辉,郑州宝利隆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楚光辉,男,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老铁、王士燕,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宝利隆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韩现委,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光辉诉被告郑州宝利隆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