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陶然康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皮件三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陶然康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皮件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陶然康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法定代表人,宋国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皮件三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路。法定代表人丁辉,厂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陶然康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皮件三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5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皮件三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皮件三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3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陶然康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皮件三厂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