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立达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72号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开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汪云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告:江苏立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周才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立达电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江苏立达电缆有限公司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2元,全额退还原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