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刑初字第623号关于被告人刘军、杨月亮、吴建霞、赵会东赌博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湖长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书,因其中有笔误,现补正如下:1、(2015)湖长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2行中的“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更正为“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2、(2015)湖长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8行中的“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更正为“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