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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淑凤与彭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凤。被执行人彭素娟。申请执行人刘淑凤与被执行人彭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彭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素娟即日履行(2015)安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彭素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淑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但执行人彭素娟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素娟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号,账号为18×××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素娟在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8×××38,冻结金额为31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