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王秋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清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延禄、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风,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延禄、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其购买布料,双方于2005年7月13日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05年7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布款75872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为凭。后款项拖欠多时,被告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布款7587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秋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2015年7月13日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布款75872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后被告未偿还过款项。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被告户籍证明一份、欠款条一份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结欠货款后,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587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秋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新旭辉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5872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8.5元,由被告王秋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