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永高与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高,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560号原告徐永高,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绚,总经理。被告顾忠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木,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永高与被告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人公司)、顾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冬梅、被告广人公司和顾忠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永高诉称,原告系专门做消防管道安装生意的私人老板。2014年3月初,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顾忠友,也知晓被告顾忠友系被告广人公司的项目经理。同月,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广人公司在安微铜陵承包的台湾城工程项目做消防管道安装。后由于被告广人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被告顾忠友无法按原先约定及时支付给予原告工人工资。至同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余款人民币79,31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顾忠友已支付原告2,000元作为路费,故两被告实际尚欠77,31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人工资余款77,31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2,31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广人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顾忠友是清包关系,其只是在上面盖了章,相当于担保性质,是补充连带责任,被告顾忠友不付欠款的情况下由其来支付。被告顾忠友辩称,原告和其是清包关系,原告在施工未完毕的情况下就撤场了,而原告要求的费用是全部完工的费用,故愿意支付现在完成的工作量相符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原告为被告顾忠友承包的安徽铜陵台湾城风情文化商贸城工程项目做消防管道的安装。2014年5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单的主要内容为:欠台湾城工人工资79,31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和被告顾忠友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被告广人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另被告顾忠友当天预支付原告2,000元,注明从以上工资款中扣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被告提供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施工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顾忠友提供劳务并进行结算后,被告顾忠友理应按照双方的结算履行义务,然被告顾忠友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至今,显属不当。被告广人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上述欠款,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应和被告顾忠友共同偿付该欠款,其抗辩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请,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但在计算方法上,本院将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永高劳务报酬人民币77,310元;二、被告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永高以人民币77,310元为本金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8.88元,由被告上海广人自来水配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