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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庞文健。委托代理人李晓帆、张小康,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谌XX。委托代理人王升磊、马捷,公司职员。原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凤全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书 记 员  曹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