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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殿春、耿守花申请执行王广伟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春,耿守花,王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郭殿春。申请执行人耿守花。被执行人王广伟。郭殿春、耿守花申请执行王广伟交通事故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委托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