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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程涛与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程涛,郭永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何程涛。被告郭永奎。原告何程涛与被告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程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国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