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程涛与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程涛,郭永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何程涛。被告郭永奎。原告何程涛与被告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程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国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