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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恢裁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琳与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恢裁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林琳。被执行人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广杰。申请执行人林琳与被执行人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李广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崇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何慧华审判员 何健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发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