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南各庄政府南侧。法定代表人,XX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百万庄大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包大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众多,标的数额较大,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解决该案全部案款。只能分期分批次予以解决。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