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严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4日登记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06年1月29日生长子严晶琪,2009年3月12日生生次子严俊琪。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上差异较大,两人之间无法进行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因为不顺心曾殴打原告。现在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两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子严晶琪由被告抚养,次子严俊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严某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十年,并且育有两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段时间因工作原因对妻子的关心和爱护不周,让妻子有了误解。两个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希望原告能够给一次机会,被告下来会加倍努力,让孩子有一个健全的家庭,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4日领取结婚证后举行结婚仪式,双方结婚后一起去西安打工。2006年1月29日生长子严晶琪,2009年3月12日生生次子严俊琪。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11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起从一同打工的单位辞职开始分居。分居后原、被告偶尔电话联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2005年3月经人介绍后确立恋人关系,同年8月4日领取结婚证并举办了结婚仪式,在婚后育有两子,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因原、被告结婚时年纪较轻,缺乏一些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在因锁事发生争吵之后双方不能互相忍让导致矛盾出现。被告又未能及时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影响到夫妻感情,致使原告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多一些关心、理解,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策审 判 员 马轩人民陪审员 苗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