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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祝某某,女,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祝某某无法联系,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