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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清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获行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世乐,局长。被执行人新乡市清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浮传仟,经理。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清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获)安监管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审判员 苗忠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