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民良,农民。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携带枪支与他人到武宣县六峰山林场种子园附近打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前往查处,当场从韦某手上缴获枪支1支、子弹5发。经来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韦某持有的枪支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本院另查明,所缴获枪支及弹药已被移送给武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枪支证明及清单、户籍证明、指认枪支及弹药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韦某非法持有枪支但未造成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缴获的枪支1支、子弹5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覃登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华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