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执字第7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秀杏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执字第7401-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申请执行人徐秀杏与被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签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其中应载明股东:徐秀杏,股权数额:2752.85等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由大塘街道办事处提交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退股申请、退股股东名单、退股股金及退回金额等资料,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在等待再审结果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越法执字第7401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审 判 员 陈 基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嘉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