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332号原告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永,总经理。被告上海盛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春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立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