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民他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万才诉李圣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万才,李圣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他字第00008号原审原告:李万才,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原审被告:李圣鹏,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2015年5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万才诉李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答辩期内,李圣鹏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送达后,李万才和李圣鹏均未上诉,该案卷宗材料遂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案材料后,认为李万才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大圣小区,且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李万才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也具有管辖权,在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于2015年5月15日已先行立案,故该案应该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应移送该案,两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产生争议,且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遂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请示,请求本院对该案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万才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圣鹏向其偿还借款5万元,其向法院提交的借据中对管辖法院和履行地均未作约定。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案件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该案接受货币一方即李万才的住所地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圣小区,属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该案,不能再将案件移送其他未立案的法院管辖,故该案依法应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审原告李万才诉原审被告李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