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袁晏斌与张健锋、袁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晏斌,张健锋,袁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袁晏斌。被告张健锋。被告袁璟艳。原告袁晏斌诉被告张健锋、袁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协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袁晏斌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冬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