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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魏海文与李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文,李军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魏海文,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李军雷,男,现年38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原告魏海文与被告李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海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魏海文以愿与被告李军雷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魏海文负担。审 判 长  程 伟人民陪审员  贺泽波人民陪审员  程普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韶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