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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学,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子学。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震桃公路188号(永旺梦乐城内)。法定代表人湊博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原告王子学诉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学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其在被告处购买小贡仙酒、木糖醇清凉糖、老干妈油辣椒,合计支出价款2023.40元。后其发现所购酒品有两个生产许可证号,且未标注生产日期;清凉糖标注的配料含糖醇,但每100克能量却为0千焦,且内外包装所标配料不一;老干妈油辣椒营养成分表所写营养素含量虚假夸大。现被告销售上述产品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2023.4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070.20元。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糖、酒、油辣椒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其作为销售商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涉案商品的资质证照及质检报告均进行了审查,故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欺诈,现不同意退还货款,也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陶华碧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19瓶,价款合计224.20元。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能量为3617千焦、蛋白质6.50克,脂肪92.10克,碳水化合物5.80克、钠2568毫克。2014年11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度小贡仙十五年陈酿”40瓶,价款合计272元。该商品外包装盒上注明,生产许可证号为QS340015015844、生产日期见盒内。拆封后,包装盒盖内侧可见生产日期“2010.8.2”,酒瓶瓶体所标生产许可证号为XK16-0305844。2015年3月1日、3月17日、3月21日及3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分别购买“木糖醇清凉糖”62袋、29袋、30袋和45袋,价款合计1527.20元。该商品外包装袋标注配料为麦芽糖醇、木糖醇(2.8g-3g/100g)、食用盐、天然薄荷脑;内包装糖纸上所标配料为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木糖醇(2.8g-3g/100g)、薄荷脑、食用香精。现原告以被告销售营养成分表标注存在虚假夸大的油辣椒、标有两个生产许可证号且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的白酒、能量标注虚假且内外包装标示不一的清凉糖为由,认为被告提供商品存在欺诈,故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称油辣椒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所含蛋白质6.50克、脂肪92.10克、碳水化合物5.80克相加为104.40克,100克的辣椒油不可能含有104.40克的营养素;被告则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中所载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蛋白质17千焦/克、脂肪37千焦/克、碳水化合物17千焦/克)进行加和为3616.80千焦,故其上标注能量3617千焦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称白酒存在两个生产许可证号,且被告销售时并未提供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商品信息;被告则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称该白酒生产企业旧版生产许可证号为XK16-0305844,后依规定改用新版为QS340015015844,但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案涉商品于2010年8月2日生产,其使用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并不违反规定。此外,该商品生产日期虽需先拆封才知晓,但46度的白酒存放时间越长,口感越好,消费者购买时亦不会关心该商品的生产日期,故外包装不标注该信息也不存在问题。原告称清凉糖所含配料麦芽糖醇、木糖醇均属于碳水化合物,属于产能营养素,但被告所售商品包装上却注明能量为0千焦,且内外包装标示的配料不一;被告否认糖醇是碳水化合物,认为其不产生能量,而消费者可以通过外包装的透明纸部分看到内包装的标示,故其销售上述商品也未欺诈。庭审中,原告陈述所购白酒已经食用2瓶,愿意退还尚余38瓶,现主张退还38瓶的价款258.4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发票、案涉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第一,被告销售油辣椒营养成分表的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产品所标营养素含量不实,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故对其以被告销售该商品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当事人对被告所售案涉酒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无异议,并认可该日期需先拆封酒品外包装才可知晓,现被告销售该商品时未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原告主张退还38瓶价款258.40元,并主张所购全部白酒价款272元三倍赔偿8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自愿退还酒品,遵其自愿。第三,至于清凉糖,原、被告确认外包装标示的配料与内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再考虑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所载糖醇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能量系数为10千焦每克的情况,现被告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该商品,构成欺诈,原告有权主张退还货款1527.20元并主张三倍赔偿4581.60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子学价款1785.60元,并给付赔偿金5397.60元,合计7183.20元。二、驳回原告王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学负担5元,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黄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