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李某、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甲,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甲之妻。被执行人李乙,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组。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李乙、李甲、贾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银行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乙、李甲、贾某某、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