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泽、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乙现年9周岁。我们因婚前不足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对我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我与被告2013年5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被告抚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出;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一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8日生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有个人财产宗申125摩托车一辆、TCL29英寸电视一台、布艺沙发一套123、组合家具一套4组,都在被告家。被告称有这些财产,但摩托车是轻骑125,是自己所买,剩余都是被告出的彩礼钱购买。原告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组装电脑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常庄信用社存款5万元,被告认可有电脑、洗衣机,但否认存款。原告称2012年从其表姐吕杏坤那借款2万元,被告称已经还款。对于以上主张,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交法庭。以���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应予判离为宜。婚生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原告表示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抵作小孩抚育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育,原告支付小孩抚育费1万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甲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兴人民陪审员 刘保玉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扈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