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红娟与伍继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355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娟,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伍继平,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1031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伍继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伍继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继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继平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继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伍继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伍继平财产以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29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