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执跟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振刚、李学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刚,李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执跟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刚。被执行人李学儒,年龄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学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学儒名下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