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明远申请执行李乐彬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远,李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远,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县。被执行人李乐彬,男,汉族,1953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李明远诉被执行人李乐彬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远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乐彬赔偿13879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询被执行人王华、金莲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