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39号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三溪工业园中央路A-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3452851-7。法定代表人:王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惠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375-8。法定代表人:易明清,任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