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继双与樊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双,樊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043号原告吴继双。被告樊仕勇。原告吴继双与被告樊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