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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7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继双与樊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双,樊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043号原告吴继双。被告樊仕勇。原告吴继双与被告樊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