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诉被告李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财政局,李新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段一飞,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良,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局主管后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段慧娟,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局财务主任。被告李新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诉被告李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退还该门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撤回对被告李新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冷水江市财政局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凌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