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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华墅与曾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墅,曾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曾华墅,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曾振辉,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华墅与被告曾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华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振辉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华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振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华墅撤回对被告曾振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华墅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王月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艺红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