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04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陆玲霞,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乙。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甲以已与被告蒋某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