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云尼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尼,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3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尼,曾用名张云霞,女,1968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64年3生,汉族。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7921号民事判决书,张云尼申请执行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0元、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910元,诉讼期本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张明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原弹药库01幢2单元202号房屋(产权证号:09112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明明上述房屋的拆迁款,予以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153205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明承担案件受理费3120元、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91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