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晓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62号罪犯杨晓林。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晓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7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1月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晓林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