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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大轮轮胎经销部与闫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大轮轮胎经销部。经营者姬育乐。被告闫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大轮轮胎经销部与被告闫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文祥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大轮轮胎经销部撤回对被告闫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