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5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涛与张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张先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982号原告冯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幼君,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德,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涛诉被告张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冯涛负担五十元(已交纳),其余二千五百三十三元退还给原告冯涛。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