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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希孝与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希孝,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骏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管字第23号原告孙希孝,男,生于1953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代理人蒲雨声,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陈良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政,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负责人刘海。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骏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龙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嘉川,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孝诉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资子、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变更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并于2015年7月20日重新指定举证期与答辩期,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企业承包关系,原告只能向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其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巴中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为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其分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元市,而且就该分公司所争议的经营合同履行地也位于广元市。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其申请本院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义代理审判员  袁 峻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