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魏××与贺一×、贺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贺一×,贺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华,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一×,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贺一×、贺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久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